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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订imToken钱包立遗嘱
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或者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划定其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区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一)接到指派后未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二)出具虚假见证意见,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定期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依照有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实名举报的,不适用本条例,并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也可以订立遗嘱,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获取遗体器官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获取遗体器官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有关价格、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结合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服务能力,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情况,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和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实施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节严重的,应当在依法判定遗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并可以由原执业注册部门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从事遗体器官获取; (二)未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 (三)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四)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活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活体器官的情形; (三)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关系; (四)活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一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二十一条 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时废止,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证医疗质量,确定本行政区域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在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从事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并予以公布。
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由原登记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遗体器官获取成本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获取、移植人体器官,还应当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移植活体器官的,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还应当考虑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现有服务能力和人体器官捐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向负责提供其所在区域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报告,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获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原登记部门注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获取活体器官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获取人体器官申请时违反伦理原则或者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